圖片來源 |Freepik
補休是企業在繁忙時期的給員工的替代方案,給予員工補休,可以減少員工加班帶來的額外支出,也能讓員工透過補休得以休息或安排私人的事情。但補休並非企業自由心證,除須與員工協商同意外,也需符合《勞基法》規定。補休的期限該如何訂定?未使用完的補休又該如何計算工資呢?看這篇讓公司找到最佳解方~
什麼是「補休」?員工加班可以一律給「補休」嗎?
「補休」顧名思義為「補行休假」,當員工在加班(延長工時)後選擇不領取加班費,而是將加班時間作為未來休假抵用,即為「補休」。關於加班的規定,之前有針對「延長工時」,有詳細的探討,這邊就不做贅述。
根據上面《勞基法》的內容,雇主及企業需特別注意的是,「加班換補休」有一個前提,加班後選擇加班費或補休,並不完全是雇主可以單方面決定,如公司今天規範只給加班費,這沒有問題;但如果公司規範是可以選擇加班費或補休,是否選擇補休則須依照員工意願,而公司不能強制規範只能換補休喔!
至於「補休」的計算方式,非常簡單,根據上述法規,實際加班時間多久(以小時計),則給相應補休時數即可,如員工加班4小時,則給補休4小時即可。
「補休」有期限嗎?補休的期限該怎麼訂?
《勞基法》第 32-1條第2項:前項之補休,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;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,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;未發給工資者,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。
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22-2條: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,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。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,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。
綜上法條,《勞基法》雖未直接規定確切的補休期限,可依照雇主與員工協商,可以是一周、一個月、一季等等;但為確保補休期限遙遙無期,讓勞工無法行使補休權益,因此在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有特別規範了補休最遲的期限,即為每年特休周期的最後一日。
但因每間公司特休規範不同,可能會有周年制或曆年制,則依公司原本特休規範。以週年制的制度來說,假設小林 2/1報到,並於3/5加班2小時、並選擇折換補休,則最晚須於隔年1/31休畢補休;如公司採用曆年制的方式,則他最晚當年的12/31前要休完補休。當然,這是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,公司也可以提前跟員工協商,約定更早的補休期限!
圖片來源 |Pexels
補休沒休完,工資怎麼算?
補休沒有休完,是否就視同員工放棄權益呢?當然不是的,員工有加班事實,雇主仍需要給予相應的報酬,如補休超過期限,員工都沒有辦法請休,根據《勞基法》規範,是不能再延長補休期限的,公司須依照當時加班的情形折算加班費給員工,至於加班費如何計算,可參照之前的文章有詳細說明唷~
特別提醒,如果員工要離職,仍有補休未休畢,因勞動契約終止的關係,需視同前述情形,公司要依照當時加班的情形折算加班費給離職員工唷~
Comments